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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目录丨《知识产权》2024年2期

《知识产权》杂志

1987年创刊

2024.02期目录

学术研究


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三个维度 / 管育鹰


专题评述


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及其制度因应 / 高源 冯晓青


论注册商标使用义务规范的体系化构建——兼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 / 王莲峰 胡丹阳


百家争鸣


论著作权对象认定的范式转换 / 苏泽祺


论数字藏品持有人展览行为的立法评价 / 杨正宇


实践探讨


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构建研究 / 马治国 占妮




文章速览



学术研究


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三个维度


作者: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私权保护、国家治理和国际协调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中的三个维度。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人们依法就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私权,其客体是通过知识创新或经营劳动产生的特定信息,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抢占信息资源并将其包装成知识产权客体牟利的乱象应予以纠正。基于信息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保护通常需要首先确定客体范围边界,然后对权利人予以及时充分的救济,因此需要行政和司法机关提供专业、便捷的确权及公正、高效的保护。这一建立在“以公开换保护”基础上的公权力介入特色,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国家治理工具。知识产权保护还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这一领域存在诸多国际条约。法治建设不能脱离本土实践,应基于地域性原则,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等原理,寻求国内国际法治协调发展的共赢之道。


专题评述

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及其制度因应


作者:高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人工智能通过精准营销、体验式消费、替代决策等形式介入消费活动,在引发消费行为转向的同时逐渐动摇了以识别来源功能和广告功能为支柱的商标制度。对商品来源的抽象与对背景信息的简化本是商标的独特优势,却在与具有强大信息整合能力的人工智能的比较中日渐显现出信息遗漏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其使用能够刺激消费,但由于智能消费逐渐导致商标应用程度的降低,其广告效果也将有所削弱。因应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商标制度应巩固其维护信息分配正义与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强化对售后混淆的防范,全面保护识别来源功能;有限拓展反淡化规则的适用,在对广告功能的保障中实现对商誉的维护。


论注册商标使用义务规范的体系化构建——兼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


作者:王莲峰,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胡丹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是本次修法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注册商标使用义务制度存在概念模糊、注册审查程序中使用意图与承诺使用的取舍不定、核准注册后权利人违背使用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在明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概念的基础上,以“注册审查—权利维持—权利处分—权利救济”为轴,全过程设定注册商标使用义务,可以有效提高商标使用的法律地位,引导商标注册制回归“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的制度本源。


百家争鸣

论著作权对象认定的范式转换


作者:苏泽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受历史因素影响,现行法对作品的认定采用了以独创性结果为核心的结果论范式。这种认定范式仅关注事实层面客观结果的表现形态是否具有独创性,未能从规范层面证成著作权的对象。究其根源,在于忽视了创作对于作品的内在规定性意义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中的规范价值。从创作行为出发可以弥补结果论认定范式的不足,实现从独创性结果到著作权对象的转变。创作行为与独创性结果分别立足于规范层面与事实层面,统一于著作权对象认定之中。构建包含行为、意志、结果、因果关系等要件的“行为―结果”一体论认定范式,有利于争议解决,促进著作权对象认定范式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论数字藏品持有人展览行为的立法评价


作者:杨正宇,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数字藏品持有人能否展览相应作品的论证,面临展览权与“展示权”内容差异大、数字藏品难谓作品原件、展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冲突等诸多困境。从立法进程考察,我国不仅赋予展览权独立地位,还将载体转移引发的限制权利条款设计为分割权利条款。因此,对数字藏品持有人展览行为正当性的解读应在纠正展览权制度移植偏差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展览权“专门条款”,依据默示许可理论拟制免责事由条款,同时以“销售目的”限制线上展示行为过度豁免,从而实现限制权利的逻辑归位,完成因应数字交易特点的修正。


实践探讨

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构建研究


作者:马治国,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占妮,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的核心内容,兼具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五重资源价值。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国外不当占有、盗用,国内传承、保护不力的双重困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全面、系统保护,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专门保护制度需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对外防御侵占和不当占有,对内保护持有人权利并规范知识的获取与利用,化解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处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四个机制,即阻却外国不当专利申请的防御机制、持有人权利保护机制、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机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以更好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



来源:《知识产权》2024年2期

责任编辑:崔倩 吉利 武伟

编辑:梁艳超

审读:蔡莹 孙雅曼


咨询邮箱:

zscqip@163.com

投稿网站:

https://zscq.cbpt.cnki.net/EditorHN/index.aspx?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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